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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精神损失费有效吗?

2021-01-24
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精神损失费有效吗?    网友问:    上海公众何小姐与前夫协议离婚,前夫在离婚协议书上承诺一年内自愿补偿何小姐精神损失费20万元,但是时隔一年多了,前夫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这笔精神损失费。何小姐问,我与前夫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我是否能要求前夫支付这20万元?    陈志群律师答:    何小姐与前夫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则已经生效,对于前夫因有外遇作为婚姻失败的过错方,自愿补偿何小姐精神损失费,于法不悖,也是符合其前夫当时的真实意思,因此,20万元的补偿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前夫依法有义务支付这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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