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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经下列流程来办理刑事案件: 1、按照管辖范围,立案受理; 2、进行侦查,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4、决定移...
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程序,需要当事人进行报案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行为,然后进行立案,由此开展侦查活动。 1、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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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讯问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的,原则上应在监狱就讯问,并应出具县级以上公、检、法的正式公函,监狱予以配合。确需将罪犯解回侦查或审判的,应由地、市级以上公、检、法的正式公函,具体说明需解回罪犯的个人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时间期限和羁押地点,报请省级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有罪犯所在监狱办理临时离监手续。
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原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教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办理好少年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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