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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
一、申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向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省属单位生育保险;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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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享受下列生育保险政策: 1、生育产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剖腹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一婴,增加产假 15天;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含2个月)不满4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津贴。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发,其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享受产假天数 3、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如何报销需要我们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不论职工在生育期间实际发生的生育费多少,报销的医疗费金额都是固定的。其定额标准为:顺产1200元,剖腹产3000元;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
一、已经建立地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可以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费用可以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属于按照有关规定开支以外的必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二、照《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解决成都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所需资金分别按以下渠道支付:1、参加了成都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2、没有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按原渠道解决;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未参加生育保险之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第二条: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不同手术项目每例费用包干的办法结算,具体标准按照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的通知》(成计生委科[1998]06号)中规定执行,即:人工流产每例50元;药物流产每例80元;输精管结扎术每例45元;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35元;放置宫内节育器每例20元;取宫内节育器每例22元。】参加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经县以上计划生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政策依据:①《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1999年9月28日②《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解决成都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发[2000]154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2000年9月13日
符合生育规定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三)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六)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农村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开支标准和列支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城镇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财政负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公示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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