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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前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2022-03-08
2010社保缴费标准: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企业及职工,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1300元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6475元确定,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统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月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维持不变。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三、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劳社厅字〔2009〕33号文件精神,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5%。 四、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2006〕142号、浙政发〔2009〕19号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工7人以下)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从2009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档:即282元/月、317元/月、352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10元/月(含4元补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如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与上年度缴费档次不一致的,必须重新到市社保中心和市地税局硖石分局驻社保征收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五、因各种原因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应缴未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以前中断或应缴未缴的年限可以进行补缴。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均为574元/月。 六、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1955元/月,全年23465元。 七、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中断年限的标准为179.95元/月(企业)、199.5元/月(事业)、355.9元/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以上三个标准均包含4元补充医疗保险费;补缴短缺年限的标准为109.48元/月(企业)、125.12元/月(机关事业)。 八、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请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参保单位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要抓紧时间,按要求申报缴费基数,着力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做到不瞒报、漏报。有关缴费基数、比例的申报和调整工作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 九、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如上级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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