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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
贩毒罪是根据毒品的品种和数量来定罪量刑的。《》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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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缉毒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从重处罚。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根据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一)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二)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如下情节的,从重处罚:(一)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二)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被判过刑,又犯包庇分子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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