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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定书一般由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执行劳动仲裁裁定书的,可以向法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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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2016年4月8日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未来将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人社部门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终局裁决适用于追索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执行。 二、不予执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结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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