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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申请仲裁?

2024-11-07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需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若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则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若决定不予受理,则应说明理由。 在开庭审理前,仲裁庭应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则对申请人可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则可做出缺席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然而,根据我国仲裁规则,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 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应依照仲裁裁决书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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