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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做为离婚证据吗

2021-11-15
1、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都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种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不是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现有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判决的证据。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易破坏、多样、高科技等特点,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网络虚拟程度高,QQ.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很难审查和认定此类电子证据。第二,由于聊天软件在非实名注册系统中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称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无法确定网名是当事人,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弱于电子邮件。3、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很难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在审判过程中,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经常拿着QQ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采纳。第一,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第二,即使身份可以确认,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不能作为离婚诉讼中对方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

相关法规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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