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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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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敲诈勒索财物两千多元,或者两年内有三次以上的敲诈行为,可能会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敲诈公私财产,金额大或多次敲诈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处罚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额。1、敲诈公私财产金额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2、敲诈公私财产金额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3、敲诈公私财产金额特别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如下:一是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大,以30万至50万元为起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一)因敲诈勒索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因敲诈勒索受到行政处罚的;(三)敲诈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四)以威胁敲诈勒索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五)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条:解释: 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80%的,可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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