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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公证由寄养当事人住所地或寄养协议签订地的处管辖。申办寄养公证,当事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件、寄养协议或寄养保证书草稿、被寄养人情况的...
1、寄养公证由寄养当事人住所地或寄养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寄养公证,当事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件、寄养协议或寄养保证书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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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公证,以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为例,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的承担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二、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承担寄养的抚养、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被寄养儿童的国籍证件及复印件;被寄养儿童父母的书面寄养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寄养理由,指定监护人、抚养人,寄养年限及被寄养儿童父母的基本情况;被寄养儿童父母的身份证明,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的,需提交外国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交其父(母)在国外定居证件及其复印件。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书面保证书。保证对寄养儿童担负抚养和监护的责任,保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与被寄养儿童的关系等); (2)被寄养儿童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3)承担抚养与监护的责任和寄养期限; (4)保证被寄养儿童没有不可抗拒之原因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离境。三、办理寄养儿童保证书公证应注意:16周岁以上的外籍儿童不得在华寄养。
根据《》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三是送养人同意送养。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第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当事人申办继承权时,应向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继承人的明。如居民身份证、簿等。(二)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银行存折等。(三)被继承人的。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五)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必须经所在国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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