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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 ①约定支付价款时间 ②补充协议支付价款时间 ③推定支付价款时间 ④同时支付价款。 (1)约定支付价款时间:对支付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价款; (2)补充协议支付价款时间: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支付价款时间: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同时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2、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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