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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如何办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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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来离婚,但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可以与对方协商,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 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 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注意一些程序性问题:首先,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 其次,涉及到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情形的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因为诉讼代理人无法表示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以调解方式准予离婚,可以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和好,但不能调解和好的,必须以判决方式决定是否离婚。
所谓精神病,系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而言。作为离婚原因的精神病须为严重且久治不愈。所谓严重,须达到不堪继续为婚姻共同生活的程度;所谓不治,并不限于绝对的不能医治,但须为医学上客观地断定在可预见的期限内,与同类精神病相比,难以恢复者。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能力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间接性精神病人在间歇期外,凡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不具有民法上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进行结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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