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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不能顺利按股东会通过的清算方案清算。不能清算的障碍既有法律的原因,如公司的财产已经被强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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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不能顺利按股东会通过的清算方案清算。不能清算的障碍既有法律的原因,如公司的财产已经被强制查封,或法律禁止流通。也有事实的原因,如公司财产有价无市、无法变现或以实物清偿不能平等对待等。2、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3、其它不能清算的原因。如债权人虚伸申报债权、债权人与勾结申报虚假或多报债权、资产评估失实等。(二)形式条件从普通清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股东等提出申请,由发出命令而开始的
公司清算时股东的法律责任有: 1、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或者抽逃出资的,需要及时缴纳或返还; 2、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清算组的清算方案; 3、需要确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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