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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遗嘱的人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分为以下三种: (1)遗嘱指定; (2)法定继承人; (3)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遗嘱执行人可以由遗嘱人指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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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立遗嘱人立有的遗嘱,将立遗嘱人的财产按遗嘱要求进行财产分配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2。
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 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执行人,或者所指定的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或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或撤销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1、遗嘱审查权。 2、有限处分权。 3、排除妨碍请求权。 4、报酬求偿权。
1、遗嘱执行人可以由遗嘱人指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在遗产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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