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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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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二十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3.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及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至一万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4.经发放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根据我国刑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的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分部门责令支付不支付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用工单位或者用工个人。用工主体一般应当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但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犯罪人并非总与用工单位相一致。 例如,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多发的建筑工程施工类活动中,往往存在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形。当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时,依据当前的劳动法律,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发包方将劳动报酬支付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包工头后,如果包工头并没有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则应当由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责任。此时,如果发包方不履行用工责任,没有再次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则不能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发包方的刑事责任。因为此时不能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用工单位,而应当将劳动者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包工头是用工个人。应当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包工头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包工头刑事责任的案例,如“四川省双流县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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