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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致人死亡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同等责任致人死亡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按交通肇事罪处罚。死亡六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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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般交通事故,不会有刑事责任。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为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故受害方的谅解书只是一种理解、认同、宽容的意合表示。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刑事谅解书属于法律中的酌定情节,可以起到减轻肇事人负担,弥补受害人损失,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肇事责任人怀有忏悔之意,尽力挽回或补偿受害人的个人和家庭损失,求得受害人一方的书面谅解,如果受害人接受歉意,放弃更多诉讼请求,那么法官就肇事人的量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同样达到刑罚的意义和效果,受害人及家属的情绪也会得到平息。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如下: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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