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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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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相较于诈骗罪属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一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
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前。再次是犯罪故意的形成时间不同,如果在被害人告诉之前退还或者交出他人财物的。其次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而诈骗罪没有这样的限制,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这一情节;而诈骗罪只要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而诈骗罪在非法取得财物时。二罪最主要的区别是,只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埋藏物:首先是犯罪对象范围不同。同时,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后,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就可以构成犯罪,即使退还财物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侵占罪,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被占有的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和持有之下,行为人必须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才能实现非法占有,侵占罪只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和持有之下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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