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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交通费用:根据患者实际必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证支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基础;相关凭证应与医疗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一致。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项交通费是指触电受害人实际必要的合理交通费,包括必须转院治疗的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计算参照以下标准: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的交通费的票证收据为准,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对于不合理的支出,不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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