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这一规则的适用应予以修改,否则可能会失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
股东代理诉讼一般是指公司在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的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持公司的利益,追究这些成员的责任或实现这些...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的情况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 2、股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为适格原告,即应满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要求。若股东在起诉时已经丧失股东资格,则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其他股东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求申请加入诉讼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但法院不应依职权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追加为共同原告,因为这样无异于强行要求其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4、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好、日等国的普遍做法。但是部分人认为:由于原告股东对诉讼标的并无完全的处分权,基于程序公正等原因,公司应对诉讼和解享有异议权,并应设置相应的程序来保障和规范该权利的行使。为了避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被弱化,是民诉法中的处分原则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无统一的定论。部分人认为:允许原告股东与被告之间进行诉讼和解,有助于发挥诉讼和解制度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该问题存在争议,公司不应享有单独与被告进行诉讼和解的权利。如能提供更多信息,亦是美,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为主体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代表的是公司,替公司起诉维护利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2人已浏览
18人已浏览
235人已浏览
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