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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未婚先孕辞退员工的做法是违法的。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未婚先孕”存在道德问题,但规章制度直接将“未婚先孕”本身作为“严重违纪”行为加以界定,不符合国家对于女职工给予特殊保障的立法本意,也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法》亦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法律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这充分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具有广泛性。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你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未婚先孕就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法。未婚先孕是指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性怀孕的现象。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因此,只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才有合法生育资格,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法。对于未婚先孕的行为,各地的处理方法有很大不同。例如,山东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各自子女的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俗称社会抚养费)。因此,四川削弱了非婚生育问题,重点管理双方子女数量。所以,未婚先孕的问题还是要省级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1.未婚先孕不违法。 2.未婚先孕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其与婚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父母一样要对孩子尽到抚养的义务,如果是由一方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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