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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一般在发改委、环保局、工商部门审批。项目是生产类的需要做环评,具体流程如下: 1、先去发改委备案,备案可以在网上备案系统备; 2、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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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一)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1.借款人资格审查; 2.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估审查; 4.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评估审查; 5.财务综合指标的评估审查; 6.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7.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1、环评委托。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2、环评备案。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需要到市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备案,确定环评报告编制等级、环境现状监测单位等内容,项目单位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3、环评受理。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携带环评文件和审批申请向当地市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提请受理。4、现场踏查。当地市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人员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踏查,了解周边环境状况。5、技术审核。环境影响评价科直接审核或委托评估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出具审核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技术参考。6、环评审批。由当地市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出具审批意见。审批时限:报告书4个工作日;报告表4个工作日;登记表1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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