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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
不需要。未成年人改名字需要父母一方在场。《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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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变未成年子女名字的,须由爸爸妈妈双方一起提出书面请求。 2、对于爸爸妈妈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改变未成年子女名字的,公安机关应差异以下不同景象,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处理名字改变手续; (1)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自己名字的改变;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改变其名字的,有必要征得其自己赞同;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许母亲和继父经洽谈赞同要求改变该未成年人名字的,应当征得该未成年人亲生母亲或亲生父亲以及自己的赞同;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名字的改变,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洽谈一致后,应该征得该未成年人亲生母亲或亲生父亲的赞同
如果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必须经过监护人(父母,而且是父母双方)同意,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社区、学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由管片民警出具户籍调查报告,然后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或局、分局户籍科办理变更事宜。《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父母离异后孩子改名不需要通过原父母双方。子女的姓和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其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如果未经过对方同意,直接给孩子改名字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恢复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来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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