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算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

2022-02-13
是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首先讲计价方法。规定的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固定价。就是包死的,一口价。第二种是成本加酬金。利润是一个比例,不是一个定数,是随着成本变化而变化的。这种方式适用于翻建改建旧工程。第三种计价方法叫可调价。就是工程价款的总数是不确定的,但计算工程价款的因素是确定的,或者说它的标准是确定的。可调价从目前情况来看是适用最广的一种。计价标准也有三种:一种叫工程定额的计价方法。定额是由建设部下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站与各省的分站编制的。定额的性质是一个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如2001年订立的合同可以选用2001年的定额,也可以选择适用96定额。96定额是最高的,但它不是一个门槛。定额在建筑行业并不因为它带有计划经济体制色彩而阻碍经济的发展,恰恰相反,就目前建筑市场情况来看,定额起到了规范市场的作用。因为定额相当于一个保护价,保护了建筑行业的最低利润,保护了低于成本的竞争。第二种方式叫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定额并不是一个最终发展趋势,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叫综合单价计价方法。第三种,合理低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也不是最终发展趋势,最终发展趋势是一个合理低价。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请注意这里的用词含义,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参照”而不是“按照”。由于原合同体现了当事人最初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参照的时间标准是签订原合同时,而不是发生争议时。五层加建到六层了,这就是工程量变化了。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把商品房变成写字楼了,即工程性质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意味着施工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施工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意味着原来的合同不能适用了。首先倡导当事人协商一致,创设一个新的结算标准。不能协商一致的,就可以参照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方法结算工程款。国际咨询造价工程师联合会有一个通用的合同文本,叫非的克文本,这个文本上明确规定,没有合同变更设计的情况下,应该适用市场上的价格信息。市场价格信息是指在全国大中城市定期发布的,影响建筑工程价款主要元素的市场价格信息。对工程量的增减,由双方进行确认。一般情况下,工程量依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达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在约定幅度以外,承包方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者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报价经发包方确认的,应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解读:在这个司法解释里有三条适用一个标准结算。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以后不合格,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就不支付工程价款。第三条这个原则适用于合同有效履行、合同有效解除以及合同无效。体现了质量至高的原则。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