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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1、在到主张债权的过程之中,被人故意伤害,债权人应立即报警,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警方会依法追究对方的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责任。2、故意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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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在生的一方主张债务。 (1)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条件的,它并不以死亡一方有无遗产或夫妻双方婚后有无共同财产为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死者有无遗产,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夫或妻一方都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生存一方即获得了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偿权又要受夫妻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的限制。主要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①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即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应当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如约定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用死亡方的其他遗产予以偿还。 ②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可以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比方说死亡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③生存一方求偿权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以外,生存一方的求偿权将不能实现。 2、属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遗产中主张权利。若遗产已经被分割,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综上,欠款人死亡的,如果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遗产继承,债权人可向欠款人的继承人讨债。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管欠债人以失踪或者是其他的方式逃债,债权人只要小心防范,就能够有效追回欠款,避免遭受损失。不过,债权人如果不够谨慎而让债务人逃债成功,债权人就很难追回欠款了。
债务人去世后如果留有遗产,在继承开始前,设有遗产管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向遗产管理人起诉,没有遗产管理人,可以向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起诉;继承开始后,债权人可以向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起诉,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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