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一是明码标价的义务为所有经营者;二是商品或者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即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一是明码标价的义务为所有经营者;二是商品或者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即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一是明码标价的义务为所有经营者;二是商品或者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即除商品外,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也应明码标价。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价格信息是消费者决定是否消费的重要信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一是明码标价的义务为所有经营者;二是商品或者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即除商品外,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也应明码标价。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价格信息是消费者决定是否消费的重要信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出现故障或者质量问题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或者因数量不足要求补足数量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前款所称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是指:(一)对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五日内未作出答复的;(二)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实际履行义务的;(三)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五日内未作出答复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7人已浏览
238人已浏览
411人已浏览
6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