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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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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⑴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⑵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⑶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⑷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⑸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通常有如下几种: (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4)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5)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6)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⑴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⑵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⑶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⑷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⑸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⑹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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