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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打架斗殴,确定哪个罪名重的方法,要看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为重。 如果法定最高刑是相同的,要看法定最低刑,最低刑高的为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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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两罪都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罪名。确定哪个罪名重的方法,要看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为重。如果法定最高刑是相同的,要看法定最低刑,最低刑高的为重。聚众斗殴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而寻衅滋事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当然是聚众斗殴罪罪名更重。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一)、主观要件体现任意性。司法实践中,那种纯粹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恣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并不多见,更多的寻衅滋事行为是在各种复杂情况相互揉织在一起的情形下实施的。其犯罪动机和目的往往是逞强好胜,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等,以破坏公共秩序或公共生活规则来寻求精神刺激。这一动机和目的,决定了本罪矛盾指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社会利益,不局限于某人特定对象,而是一种无视社会法纪,为所欲为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必然体现出任意性。 (二)、客观方面体现随意性。该罪所侵害的对象一般来说是不特定人和物。以此观点也必然推出这样结论:凡是基于某种个人的利益冲突,或是为了取得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就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寻衅滋事罪客观上有4种不同的行为,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但其侵害的客体是同一的,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的4种行为均规定情节严重(恶劣),即行为人对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的程度严重,否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认定寻衅滋事行为需情节严重的行为,体现为 (1)手段残忍或极为卑劣,或持械殴打他人,视为情节严重。 (2)行为次数为多期,行为人次数愈多,主观恶性就大,愈能说明行为人无视法纪,藐视社会的程度。
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两罪都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罪名。确定哪个罪名重的方法,要看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为重。如果法定最高刑是相同的,要看法定最低刑,最低刑高的为重。聚众斗殴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而寻衅滋事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当然是聚众斗殴罪罪名更重。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一)、主观要件体现任意性。司法实践中,那种纯粹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恣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并不多见,更多的寻衅滋事行为是在各种复杂情况相互揉织在一起的情形下实施的。其犯罪动机和目的往往是逞强好胜,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等,以破坏公共秩序或公共生活规则来寻求精神刺激。这一动机和目的,决定了本罪矛盾指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社会利益,不局限于某人特定对象,而是一种无视社会法纪,为所欲为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必然体现出任意性。(二)、客观方面体现随意性。该罪所侵害的对象一般来说是不特定人和物。以此观点也必然推出这样结论:凡是基于某种个人的利益冲突,或是为了取得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就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寻衅滋事罪客观上有4种不同的行为,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但其侵害的客体是同一的,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的4种行为均规定情节严重(恶劣),即行为人对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的程度严重,否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认定寻衅滋事行为需情节严重的行为,体现为(1)手段残忍或极为卑劣,或持械殴打他人,视为情节严重。(2)行为次数为多期,行为人次数愈多,主观恶性就大,愈能说明行为人无视法纪,藐视社会的程度;(3)社会危害性,按其行为和危害后果确定是情节严重还是情节恶劣,就是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引起公愤等。综上所述,如果同样的公民触犯了打架斗殴和寻衅滋事的罪名相对来说在量刑上更加严重的就是打架斗殴,虽然刑法中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都是需要根据当事人实际造成他人的伤害情况的,但是因为寻衅滋事针对的更多的物品而对秩序和人员伤亡会稍轻一点。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相比之下根据案情分析,寻衅滋事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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