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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规定的信用卡犯罪有4种,分别如下:第一,伪造、。根据《刑法》第177条第四项的规定,伪造信用卡的,构成本罪。第二,。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四种行为表现的,构成本罪:(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第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定在《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二款中。第四,。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以下四种行为的,构成本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信用卡犯罪类型有哪些 (一)频繁透支积少成多型 被告人不顾个人财务状况超前消费,直到超出被告人的偿还能力,最终无力偿还。 (二)循环透支以卡养卡型 此类案件中,每个被告人均持有两张以上信用卡,其中最多的同时持有6家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循环使用,相互还款,出现多重债务后导致无力偿还。 (三)周转资金刷卡套现型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刷卡套现周转资金,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偿还欠款。 (四)虚假交易刷卡套现型
信用卡犯罪类型 一是持卡人的个人行为,持卡人玩弄“他人消费刷自己的卡”的把戏,把别人购物的账刷进自己卡内以增加积分的方式,同时购物者再返还持卡人现金,这样对持卡人来说真可谓一举两得。因为许多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的同时都推出了增值服务,开展消费积分换礼品等活动,以刺激民众办卡和消费的热情。 二是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手续费来获取套现。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则当场付现(付给持卡人现金),持卡人付给商家的手续费又低于银行。 三是持卡人利用一些网站或公司的服务而取得套现,如,借助“支付宝”或中国移动的“网上购买充值卡”的服务进行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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