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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该房产是在你父亲去世前取得的还是去世后? 如果房产在你父亲去世前取得,且登记在你父或母任何一方名下,则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
如果父亲还在,要父母双方立遗嘱,如果仅母亲在,那这个房子还要看父亲去世后是否进行了遗产分割,如果未分割,还是全部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母亲一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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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在当事人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房产归属不合适。 2、房屋产权人应以登记为准,父亲与女儿及女婿的财产并不是法定的共有关系,所以你名下的房产,产权就只能归你。只有夫妻之间才存在财产的法定共有关系,即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登记的房产,即使没有列另一方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原告要求归还的是建房投资款,因此如果有当时的票据就以票据为准,如果没有就通过造价鉴定确定,注意是造价鉴定(即鉴定建房时的工程造价)而不是以现在的评估价来计算。
法律咨询: 我父亲日前因病去世,叔叔拿出一份父亲生前自己书写的遗嘱,其中写明一旦他去世,由叔叔公布这份遗嘱并执行。 这份遗嘱看字迹的确是父亲自己写的,而且日期、签名都很清楚,但我们3个子女事前对此都并不知晓。不过,对于这份遗嘱的内容,我们子女都愿意尊重并执行。 但现在问题是,父亲将自己所住的房子分配给我弟弟,但这处房子并不完全归父亲所有,我母亲也有一半产权,现在母亲健在,这处房子目前由母亲独自居住,也没有其它房子可供她住,而她不同意将房子只给我弟弟。 请问律师,父亲遗嘱分配的房子不完全属于他所有,那么这处房子的产权应该如何继承?母亲的居住权如何保障?具体应该如何操作这处房子的继承事宜? 律师解答: 问题是关于遗嘱继承,所谓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其父亲立遗嘱同时指定遗嘱执行人并无不妥,并不需要告知子女。但是根据情况,他所提到的房子,应属于其父母的共同财产。所以其父亲遗嘱中所处分的房屋属于其母亲的份额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在遗产分割时,属于其父亲的一半才能作为遗产处理,由其弟弟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因此,现该房屋应由其母亲和弟弟共同享有所有权。 具体到这个案例来说,其母亲对该房屋享有的不仅享有居住权,而且享有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她不仅可以居住该房子,还可以就属于她的份额进行处分。
电话是:139XXXX2204的何先生问:我父亲日前因病去世,叔叔拿出一份父亲生前自己书写的遗嘱,其中写明一旦他去世,由叔叔公布这份遗嘱并执行。 这份遗嘱看字迹的确是父亲自己写的,而且日期、签名都很清楚,但我们3个子女事前对此都并不知晓。不过,对于这份遗嘱的内容,我们子女都愿意尊重并执行。 但现在问题是,父亲将自己所住的房子分配给我弟弟,但这处房子并不完全归父亲所有,我母亲也有一半产权,现在母亲健在,这处房子目前由母亲独自居住,也没有其它房子可供她住,而她不同意将房子只给我弟弟。 请问律师,父亲遗嘱分配的房子不完全属于他所有,那么这处房子的产权应该如何继承?母亲的居住权如何保障?具体应该如何操作这处房子的继承事宜? 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涛解答: 何先生的问题是关于遗嘱继承,所谓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何先生父亲立遗嘱同时指定遗嘱执行人并无不妥,并不需要告知子女。但是何先生介绍的情况,他所提到的房子,应属于何先生父母的共同财产。所以何先生父亲遗嘱中所处分的房屋属于其母亲的份额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在遗产分割时,属于何先生父亲的一半才能作为遗产处理,由何先生弟弟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因此,现该房屋应由何先生的母亲和弟弟共同享有所有权。 具体到这个案例来说,何先生母亲对该房屋享有的不仅享有居住权,而且享有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她不仅可以居住该房子,还可以就属于她的份额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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