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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接受方在验收期限内应当进行验收,同时应当对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期间内提出过质量异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未能提出证据证明验收不合格,也不能证明其...
1、合同中的验收条款要谨慎制定 我国《民法典》对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的验收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九十九条分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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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果接受方在验收期限内应当进行验收,同时应当对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期间内提出过质量异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验收不合格,也不能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5日验收期内提出过质量异议,辩称将不被法院采信。 2、我国法律规定了订作人、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此类合同中,验收是成果接受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如果成果接受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验收,视为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成果接受方在验收期限内应当进行验收,同时应当对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期间内提出过质量异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未能提出证据证明验收不合格,也不能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5日验收期内提出过质量异议,辩称将不被采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订作人、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此类合同中,验收是成果接受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如果成果接受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验收,视为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验收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成果接受方在验收期限内应当进行验收,同时应当对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期间内提出过质量异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未能提出证据证明验收不合格,也不能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5日验收期内提出过质量异议,辩称将不被采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订作人、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此类合同中,验收是成果接受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如果成果接受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验收,视为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验收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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