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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XX市民政局地址:XX市城东区永安大街147号,100991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局长答辩人于2011年5月25日收到XX市城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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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答辩状后,多久开庭,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明确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是明确了从立案之日起多久审结。具体参看以下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市××县××镇(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铝管加工厂,住所地:×××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县××镇(乡)××村。现暂住××市××县××镇××村。 因被答辩人(即行政复议申请人)××铝管加工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社工认[]××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的理由,不符合事实。根据被答辩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诉称:“第三人×××系醉酒致伤,不应认定工伤”。但在调查核实时,该厂领导只说他平时经常喝酒,并未说他醉酒上班。而“喝酒”与“醉酒”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提并论。答辩人在作出工伤认定之前,曾向被答辩人送达《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其答辩举证,但被答辩人置之不理,既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醉酒”的有关证据。如果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为何不予以制止呢?因此,被答辩人说第三人系“醉酒致伤”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 二、答辩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经调查,事发当日下午3时许,第三人在操作电锯加工产品时,因材料.....。
行政诉讼答辩状怎么写: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答辩请求:……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观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盖章)××××年××月××日(写明递交答辩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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