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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资金周转贷款,商业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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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夫妻共同名义所借的债务,只要这个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那么这个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而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单独出借的,远远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一般是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非债权人能够有证据来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 3、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所借的债务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但是夫妻双方在借贷的时候呢共同有签字,或者一方钱借钱的时候,没有另一方的签字,但另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
依据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综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钱,只要另一方没有追认,而且属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视为是借款方的个人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可以,一个为主贷人,另一个为共同贷款人。 2、目前,最常见的就是贷款买房,但是不管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都对贷款额度有一定的限制,对还贷也有要求,需要贷款人的收入是每个月还款额度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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