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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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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并非出于怠惰,而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人承担与怠于行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因此时效立法中有中止制度之设,以求衡平。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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