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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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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1)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含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的义务; (2)有履行医师职责,不违反禁止性医疗操作规范的义务; (3)对急危患者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4)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义务; (5)遇有自然灾害、疫情流行、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有服从政府调遣的义务; (6)有尊重患者人格,保守患者隐私的义务; (7)有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义务; (8)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9)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有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中国特有《医师法》29条2款); (10)因病情需要必须对病人行重大伤害或重大危险性的治疗措施或试验性治疗时,有征得患者本人同意的义务; (11)有向患者及其家属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义务(条例11条); (12)有不用虚假宣传或广告招揽病人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包括: (1)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的义务。 (2)有履行医师职责,不违反禁止性医疗操作规范的义务。 (3)对危重患者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4)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义务。 (6)有尊重患者人格,保守患者隐私的义务。 (7)有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义务。 (8)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9)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有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等等。 (5)遇有自然灾害、疫情流行、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有服从政府调遣的义务。
有,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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