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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转让主债权的条件有: 一、主债权有效存在,主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内容; 二、主债权转让人必须具备处分债权的能力,并与受让人就主债权转让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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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的转让,是指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况下,不改变主合同的内容,主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
债权债务转让的前提条件: 1、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转让的债权不属于不得转让的范围; 3、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达成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应征得债权人同意; 5、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不得按当事人约定转让; (三)依法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不转让金钱债权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条件是,债权是有效存在的;不属于依法、依约定、依据债权的性质不能进行转让的债权;并且债权转让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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