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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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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约用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有权复制;(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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