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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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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三)发生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调解、、行政复议、、保险服务过程中需要鉴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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