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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可能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终结强制拆除:(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强制拆除决定的;(二)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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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对已经书面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依法可以确定住所的被送达人,可以邮寄送达。被送达人、被送达人成年家属或者被送达人收发部门签收的,即视为送达。无法邮寄送达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对于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并抄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地有关基层组织,即视为送达。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共同责任考核制,将规划违法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政府应当建立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制度,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向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员。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员代表市政府履行规划土地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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