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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者出版周期超过一周,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其他散页连续出版物,也适用本规定。...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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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二)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四)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九)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十)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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