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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借到XXX(男,现年XX岁,住XXXXX,号XXXXXX)现金XX元,用于XXXX事,约定利率XXX,于XX年XX月XX日前还款,如果到期还不了,愿XXXXX。借款人:XXX身份证号:XX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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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不支持借期内利息,但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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