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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鼓励产区内的酿酒葡萄种植企业和种植大户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方式,开发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
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及其周边五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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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区内建设葡萄酒生产企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选址符合国家标准;(二)有一定规模的自建或者联建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使用产区酿酒葡萄做原料;(三)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四)具有一定的酿酒生产规模,并保持正常生产;(五)具备葡萄酒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生产设备和废水处理设施;(六)具备符合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取得产区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连续二年不开发、利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
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种苗;(二)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用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三)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上种植酿酒葡萄;(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灌溉用水;(五)其他危害酿酒葡萄质量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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