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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医疗事故罪过失的认定的赔偿问题: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
以下就是重大医疗事故罪过失的认定的相关回答。一、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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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受到疾病侵害的患者。因此,如果治疗措施不能客观控制疾病的发展,必然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更大的损害,直至导致残疾、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 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技能,取得医疗资格,直接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和经批准的个体医务人员。由于医疗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人身伤亡的风险,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没有医疗技能也没有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患者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具有特殊的人身伤亡风险。
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那么医疗过失的情形有哪几种?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上级医师,也不请人帮忙,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重大医疗事故罪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把医疗事故规定为三个等级: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据此,有人将这三级医疗事故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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