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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地方一个风俗,但退换彩礼和四金好像还真没听说过,既然是女方提出离婚,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就要依照法律分割,没有必要强加一定条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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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活两年以上。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没有结婚就无需离婚,从你角度可能要求退回彩礼,不知道女方怎么考虑,她从姑娘变成媳妇了,是不是认可退彩礼,需要协商的了,如果有共同财产就需要协商分割,因为不能按婚姻法处理,只能协商解决。
没有结婚就无需离婚,从你角度可能要求退回彩礼,不知道女方怎么考虑,她从姑娘变成媳妇了,是不是认可退彩礼,需要协商的了,如果有共同财产就需要协商分割,因为不能按婚姻法处理,只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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