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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计。主要检查纳税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以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主要通过对存货、固定资产、费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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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有哪几种:一、从是否专用来看,增值税发票有两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从信息化要求方面来看,增值税发票分为 1、机打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手工发票(仅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三、从使用限额管理和审批程序来看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文件精神,“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普通发票一般最高限额在一万元下,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40%。增值金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税率为5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每级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包括该比例。
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这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房屋的购买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即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房产的比例,用这个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就等于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减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夫妻还贷部分除以房屋的实际总房款,即房屋购买价格与已偿还给银行的利息之和,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则为夫妻共同分割的部分,减去还贷部分即使增值部分了。 此种计算方式与第一种计算方式不同在于对房屋总价款的认定上,前者将离婚时未归还的银行贷款利息纳入了房屋的价值当中,而本计算方式则认为未归还的利息最终归银行所有,不是房产本身的价值,故不能将其纳入到房产价值当中。 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还贷本金除以房屋当时购买价即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房产购买价比例,再乘以房屋的增值部分即可以得到夫妻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此种计算方式单纯以房产价值作为计算基数,并没有将银行还贷部分纳入房产价值当中。 第四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此种计算方式是以双方结婚的时间节点为基础计算,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一方购房之后很多年才结婚,也就是说在购房和结婚两者中间还可能有一段空挡,而这样一段时间房产增值应算作产权登记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而非产权登记一方对此没有任何贡献价值,故不能获得这段期间房产的增值。从这个角度来讲,似乎第四种计算方式比第三种更科学一些。 第五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此种计算方式看似与第一种计算方式和第四种计算方式相类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此计算方式也是以双方结婚时间节点为计算基础,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所占实际房屋的比例,再乘以从结婚到离婚房产的增值情况即获得夫妻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增值。 众所周知,在进行离婚协议的商讨时,房产的分割一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在婚后房产产生了增值,那么增值的部分也是也应该是考虑到可以分割的范围中去。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房产增值分割的具体法律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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