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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过程

2021-10-20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明确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损失赔偿调解。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天,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15天。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情况下,调停从治疗结束或剩馀的日子开始的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情况下,调停从规定的葬礼事件结束之日开始的交通事故中只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调停从决定损失的日子开始。调停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停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停人员签字,盖公安机关印章生效。公安机关应把调停书分别交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分别交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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