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吸收客户资金的量刑标准标准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的罚款和直接责任人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