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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查处。但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很难将法律赋予投诉人的权利用尽,尤其是损害赔偿问题。 2、诉讼程序。这一程序的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
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候,侵害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当公民的名誉权被侵害后,可以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并且澄清事实,说明自己侵害他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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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网络侵权,首先是可以在这个网络平台上进行投诉,如果投诉无果的,那么可以直接向国家网络安全局进行投诉。或者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或者是向工商局进行投诉。还可以去提起侵权的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在现实情况中,会出现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某些原因而没有聘请律师,为了保障他们的获得辩护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规定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情形有: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制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专利被侵权时,有三种(官方)专利保护途径供选择。它们是: 1.专利行政管理(处理)途径; 2.专利民事诉讼途径; 3.专利刑事诉讼途径。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专利侵权处理过程中侵权者的态度与赔偿等来决定采取的途径。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为:“(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四种情节。)一.一般,普通的专利侵权可以采取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当地知识产权局)举报走行政处理途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侵权情节依职责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等。在行政处理过程中,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的行政手段有: 1.调查收集有关侵权证据; 2.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等。“侵权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扣押”均是日后对侵权者追诉、解决侵权赔偿问题的有力佐证。目前,国家已逐步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紧迫性,认为自主创新是一个国家良性发展的长久之计,因此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着重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社会”国策。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联合)均加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力度,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家氛围正逐步构建。专利管理行政部门是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在打击专利侵权、保护权利领域起到首当其冲作用,对整个专利侵权事件的处理,其所发挥的作用应日益凸显。专利民事诉讼途径一般是解决专利赔偿、制止侵权的途径。专利权人通常在侵权证据已较充分的前提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向侵权行为人要求侵权赔偿。当然,《专利法》在治理专利侵权领域同样赋予了专利权人1.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两大侵权诉讼手段。三.专利刑事诉讼途径是对特定专利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权利保护途径。《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假冒他人专利”“特定”行为表像如下: 1.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明知1项产品而销售;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等等情节严重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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