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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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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和债务进行特别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视为采用共有制,即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第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第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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