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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
根据交通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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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法律意见】 是否发生碰撞已不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以前曾是必要条件)。 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比较好确定,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则相对要复杂些,首先必须认定,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造成,与对方的行为有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有,则同发生碰撞的事故责任认定一样,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无因果关系,则不负事故责任。
首先,应当认真、细致的审查各次碰撞的具体情况,从事故发生形态、伤情损害特征、各次碰撞的严重程度等细节入手,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对于经审查能够确定因果关系或者原因力的,直接认定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其次,对于难以通过细节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形,必要时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相关鉴定,通过专业的鉴定程序确定因果关系。但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鉴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多车事故碰撞的复杂性以及受鉴定技术的客观限制等因素,能够通过鉴定确定因果关系的实例比较罕见,更多的案件还是需要审判人员认真细致的审查事故事实、细节,从而公平合理的认定赔偿责任。第三,对于确实无法对各次碰撞的因果关系予以认定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各次碰撞的责任人平均分担赔偿责任。但需注意的是,虽然各次碰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但很多事故中,每次碰撞的事故责任是明确的,比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次碰撞事故中,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而在第二次碰撞事故中,乙、丙负同等责任。在认定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时应当考虑各方的事故责任形态,换言之,前述“平均分担”是指各次碰撞之间的平均,而不是由甲乙丙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最后,有必要指出,在审查多次碰撞的交通事故案件时,应避免先入为主的审查态度,也即不能以实践中能够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实例非常罕见为由,而疏于审查案件细节,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平均分担规则。应当明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平均分担规则的适应前提是在穷尽审查手段之后仍然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才可以由各次碰撞的责任人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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