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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的质权人不再占有

2023-11-02
如果是动产质权,则质权人不再占有,就没有质权; 如果是权利质权,只要登记了,即使质权人不再占有,也还要质权。 根据法律规定,质权设立,能交付的交付时候设立,不能交付的,登记时候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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